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下稱本校)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為下列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當事人之相關個人資料,並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本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二、蒐集之特定目的:

基於辦理入學考試相關之試(一三四),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資(通)訊服務(一三五)、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六)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一五七)、學(員)生資料管理(一五八)、學術研究(一五九)及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當事人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校所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報考兩類試處理所需資料:

()基本資料:識別個人者(C001)、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C011)、家庭情形(C021)、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3)、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工作經驗(C064)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兵役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方式等。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除上開基本資料外,另加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身心障礙考生、突發傷病考生等)所需之健康紀錄(C111)及應考人紀錄(C057)。上開健康紀錄僅供議決應考服務之依據,不作為其他用途。

但本校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仍以本校基於上開特定目的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因本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包括但不限於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但因本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象:教育部及其委託單位、本校、受本校委託處理相關事務之第三人、因履行契約所必要之第三人、入學考試相關業務之合作單位、司法主管機關、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之接收者、其他學術研究機構。

()地區:前項對象利用之國內外地區。

()方式:本校之試、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考試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當事人(或緊急連絡人)之聯絡,基於試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校依法得預收必要成本費用;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當事人依法應為適當之釋明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前、依法本校因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當事人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時,請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書面請求(請求補充或更正,本校得要求檢附相關釋明文件),本校將視情狀依法於十五日或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或查詢之答覆,必要時得予延長決定通知或答覆之期間。請求閱覽者,請於本校通知之指定期間內,至指定之地點閱覽,逾期未至指定地點閱覽者,需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當事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影響當事人考試、後續試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

 

七、本校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得於修訂後公告,不再另行個別通知。